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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黃笙華
被 告 盧虎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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