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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宥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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