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0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郭家豪
被 告 陳王泉
陳鶯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8 日上午10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