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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許銘村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許堂海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被 告 許莉莉(即許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王貴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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