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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濠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承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公司有變更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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