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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鄧淑貞
林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鴻源之法定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蘇鴻源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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