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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被 告 陳駿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覆之事故資料在卷可查,均非屬本院管轄區。
茲本件被告陳駿驣部分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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