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873,202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110年度士全字第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周詩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翔、手作工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手作工藝正確之組織型態、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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