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劉芮希即劉泇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倍樂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