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聲,40,2021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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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詹美玉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國泰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另原裁定於110 年6 月1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110 年7月8 日提出抗告,已逾合法抗告期間10日之規定,請抗告人注意,抗告人得以書狀陳明有無逾抗告期間及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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