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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陳志巖
相 對 人 曹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體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負起損害及屋價減損賠償」,而就損害金額、屋價減損金額均未予記載,卷內亦無相關資料供參,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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