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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吳桓宇
相 對 人 王馨婕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名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邀約投資虛擬貨幣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依兩造間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第12條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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