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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42282 建號建物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至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全部相關移轉登記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湯雪進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湯雪進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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