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曹又方
相 對 人 陳平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曹又方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