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683,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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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金明德、王○○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062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應提出地政事務所就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登記分割繼承之申請書全卷(含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被繼承人金國安之繼承系統表)。

三、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訴之聲明記載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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