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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郭文聰
聲 請 人 郭美嬌
聲 請 人 郭美珠
聲 請 人 郭美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郭文漳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郭文漳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4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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