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696,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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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696號
原 告 陳昌浩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卓詠堯律師
被 告 沈慧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 萬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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