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701,2021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金麗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