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0,士簡調,706,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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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6號
原 告 李廉杰

被 告 許仕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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