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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淑麗
代 理 人 應少凡律師
相 對 人 吳宜真
宋米潔
洪寧礫
徐錦峰
游詩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真等五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核定為新臺幣134 萬1,9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4,3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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