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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31號
原 告 謝仁豪
被 告 謝慈恬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提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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