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謙遜
被 告 陳毅軒
上列當事人間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為完整追加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於起訴狀列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反將被代位人陳毅軒列為被告,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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