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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5號
原 告 張清美
代 理 人 張錫智
被 告 張錫勇
被 告 張錫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尚應繳納新臺幣836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新臺幣8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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