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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盧世瑋、蔡雅雯,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盧世瑋之債權人,相對人盧世瑋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汽車貸款本金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原名下獨資商號名稱: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借名登記於其配偶即相對人蔡雅雯名下,相對人盧世瑋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243條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相對人蔡雅雯將: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盧世瑋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獨資商號名稱: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該獨資商號回復登記於相對人盧世瑋名下,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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