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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郭弘正
代 理 人 劉俊哲
相 對 人 郭弘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將共有土地處分,相對人即共有人應分配價款聲請人已辦理提存,聲請人因對相對人國內址為通知遭招領逾期退回,查相對人73年出境後未曾入境,聲請人經翻譯其國外址為聖荷西,科隆大道國立兒童醫院東200西南50米處,依此內容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確實無相對人戶籍資料,並經本院函詢外交部,相對人所填報哥斯大黎加地址之英文確實不明確,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應為國外公示送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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