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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士林區合誠宮
法定代理人 徐明忠
相 對 人 李家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以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惟經士林天母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無法送達,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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