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司聲,63,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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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鄭欣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伊。

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

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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