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522,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陳韻如

被 告 李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之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當庭命原告應於3日內繳納,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