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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被 告 李澤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上午11時20分未到庭,並經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稱其家中長輩於111年8月11日上午發生車禍意外離世,並提出訃聞為證,本院考量突聞家中長輩發生車禍損及生命,因到場處理相關事宜而無法到庭,慌亂之際亦未通知法院此事,實乃人之常情,原告訴訟代理人當日未到庭非無正當理由,乃裁定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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