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66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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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李喆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劉彥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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