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67,202204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黔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TRAN THI KIM TIEN(陳氏金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55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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