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蔡佩璇
被 告 PUGUH SANTOSO(中文姓名:阿受)
居留地址:臺南市○○區○○里○○0 ○00號
工作地址: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
開戶留存地址:嘉義縣○○鄉○○000 00號、嘉義縣○○市○○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PUGUH SANTOSO(中文姓名:阿受)係印尼籍人士,其在臺灣之居留地址、工作地址均如當事人欄所示,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南灣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