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游添程
被 告 陳俊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簡易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