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8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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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楊黃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2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0號前時,涉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黃語蓁停放於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
致該車受有損害。
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2,021元(含工資費用:15,750元、烤漆費用8,568元及零件費用:7,703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黃語蓁,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賠償32,0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32,021元(含工資費用:15,750元、烤漆費用8,568元及零件費用: 7,703元)。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車係於104年5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5月11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滿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770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5,750元、烤漆費用8,568元,共計25,088 元。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5,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783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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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03×0.369=2,8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03-2,842=4,861
第2年折舊值 4,861×0.369=1,7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861-1,794=3,067
第3年折舊值 3,067×0.369=1,13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067-1,132=1,935
第4年折舊值 1,935×0.369=71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35-714=1,221
第5年折舊值 1,221×0.369=45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21-45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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