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92,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奕涵

被 告 黃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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