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詹美芳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亞迪特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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