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1929,202211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美芳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