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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匡立堯
被 告 黃芳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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