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小,385,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任憶嵐
被 告 張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士簡字第54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