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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5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陳永健
被 告 葉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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