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57號
原 告 黃嚴素芬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後段所分別明定。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主張被告為原告匯入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狀第2頁又寫帳號為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人,然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華泰銀行以上開兩筆帳號查詢結果,該銀行均函覆本院該行無此等帳戶(華泰銀行並函覆該銀行帳號僅有13碼),故本院已依原告聲請仍無法查知被告真實姓名住址,顯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