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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844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訴訟代理人 江文華
被 告 毛崇茵
林益青
柯紳美即柯麗雪
洪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部分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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