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998號
原 告 楊雅茹
被 告 李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李坤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坤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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