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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吳韶軒
相 對 人 陳秀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相對人陳秀季為被告,惟經依起訴狀上所載相對人電話查詢其用戶名稱均非相對人,且查無相對人個人資料,故無從特定相對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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