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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郭品宏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美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出之電話號碼查無申辦人姓名為楊美雲,無法查知原告所指之被告楊美雲真實年籍資料、住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楊美雲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附起訴狀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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