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鄭喻文
相 對 人 王財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2,454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6萬2,454元,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