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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相 對 人 鄭琇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確認相對人戶籍原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8樓之8,然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遷出國外,迄今並無變更等情,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最後之住居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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