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方冠文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方宏明
被 告 林宏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被 告 林瑞容
被 告 王健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賴政佑律師
被 告 禾洋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訴訟代理人 林永梅
被 告 陳威凱
陳威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被 告 廖柏蒼
被 告 林百芳
被 告 廖珮吟
被 告 王清芳
被 告 陳怡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嵩正
被 告 林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S部分之土地之面積「二二二八點二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判決第3頁第8行),應更正為:「二二二八點二一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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