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1,士簡,110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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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江德煌



被 告 江德炫
江秀雯

江秀妃(喪失國籍)


江玫華
江紫菁
江亞倢
江承諺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又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萬華區、雲林縣、臺中市、新北市土城區,均非本院管轄範圍。

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係因遺產之繼承、分割涉訟,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江國棟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原告提出之江國棟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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