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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097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1月17日以收件字號109年中士字第001130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李宗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四、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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